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