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