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