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节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