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