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