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