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