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