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的预期效果;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召回的预期效果;
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