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