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