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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经营管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食品召回、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技术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召回和处理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分析、效果评估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食品召回和处理义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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