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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召回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对食品进行预防性收回的,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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