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数量等信息;

召回原因、等级、时限、区域范围;

相关生产经营者对召回食品应当采取的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

退货等处理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公告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公告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