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召回;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召回;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报送召回计划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

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期限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