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召回工作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召回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批号等信息;
召回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召回原因及召回食品的危害后果;
召回等级、时限、区域范围及措施;
召回通知、公告的内容及发布的方式、范围;
召回食品的处理措施、费用支付方式;
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
食品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召回计划还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
委托生产的,召回计划还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