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召回等级,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召回启动各项工作。
属于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属于二级召回的,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36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属于三级召回的,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
属于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属于二级召回的,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36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属于三级召回的,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完成召回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