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应当确定召回等级,制定召回计划,向相关生产经营者发出召回通知,通过本单位网站、相关媒体等能够让相关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并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者确认食品未销售至消费者且能通过召回通知实施召回的,可以不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