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一级召回。
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二级召回。
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三级召回。
食品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一级召回。
食品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二级召回。
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启动三级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