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