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