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召回 第二十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召回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