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