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厂、场(包括屠宰加工场)、仓库,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所属原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导协助下,逐步加以改进。
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厂、场(包括屠宰加工场)、仓库,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对所属原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企业,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导协助下,逐步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