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用新的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且应当由有关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科学实验结果、质量标准或必要的资料,送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