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组织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学习,使他们加强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应当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教育训练工作。
卫生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普及食品卫生知识。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组织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学习,使他们加强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应当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教育训练工作。
卫生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普及食品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