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卫生组织,订立卫生工作制度,以不断促进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