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指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指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