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包装食品和食品原料,不得利用被有毒物质所污染和污秽不洁的场所、车船、工具、包装材料。食品用具、食具和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含有有毒物质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