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虫害及其孳生条件。

经常保证食品新鲜干净以及应有的色、香、味特征。

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食品时,食品以及所用的工具、容器,应当生熟分开;人员、场地的安排应当尽量符合生熟分开的要求,严格防止交叉污染。工具、容器用后必须洗刷干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饮食器具必须消毒。一切食品、食品原料必须与毒物、杂物严格隔离。

直接入口的食品,在运输、保存过程中必须封盖严密;在销售时应当使用干净的工具;盘点必须用手时,应当将双手洗净消毒;包装的纸张、材料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各类容易腐败变质的熟食品,应当尽可能在当日售完;如需隔夜,应当检查质量,采取冷藏或其他措施妥善保存,并在次日出售前根据食品情况,重新加热、改制或销毁。制作生吃食品或凉拌菜必须消毒。

屠宰畜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验,并出具证明(或盖验讫印);处理方法要明确。运销外地的肉品必须随带检验合格证明,并在运输过程中做好卫生工作,以保护肉品质量;运抵目的地后,交由受货单位验收。

罐头、饮料、酒类、蛋粉、奶制品、代乳粉、调味品等成批生产的有包装的食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必要时还应当注明保存期限和食用方法。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饮用水卫生规定。

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操作规程中应当有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