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31条
第60.31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附加鉴定
合格证在有效期之内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软件、硬件、功能或者主鉴定测试指南发生了升级、改装或者更改,并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产生了重大影响时,民航局应当对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附加鉴定。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为支持附加鉴定对主鉴定测试指南进行的所有更改;
为支持附加鉴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的所有改装的描述;
提交一份声明,表明由满足本规则第60.13条(c)款要求的驾驶员已对未鉴定的那些项目进行了主观评估。
民航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按本条(b)款提交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现有等级、有关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软件与硬件改装和主鉴定测试指南的更改情况,通知运营人:
有必要按本规则第60.27条的要求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完整的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只需对更改的部分进行鉴定,例如客观测试、性能演示或者主观测试。
民航局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按照本规则第60.21条的要求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鉴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审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所有更改的客观测试结果和所有更改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者人工方式进行;
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主观测试,对鉴定性能标准中主观测试描述的科目进行代表性抽查;
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和教员操作台,所模拟的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和模拟故障。
除本规则第60.45条规定外,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不得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