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29条
第60.29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定期鉴定
按本规则第60.21条的规定由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定期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是否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等级。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定期鉴定需要安排8至16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审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自上次定期鉴定以来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鉴定人员从上次定期鉴定以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中任选至少20%,并且从主鉴定测试指南中剩余的客观测试中任选至少10%,选择的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者人工方式进行;
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主观测试,对鉴定性能标准中主观测试规定的科目进行代表性抽查;
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员操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