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27条
第60.27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按本规则第60.21条的规定由民航局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对每台需要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在计划鉴定日期之前向民航局提交鉴定测试指南。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初始或者升级鉴定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但是第60.47条(b)款规定的情况和下列情况除外:
民航局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者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对下列情况,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可以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者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已订购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ii)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者升级鉴定;
(ii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者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4个日历月内进行鉴定,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请求应当包括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描述,申请的鉴定等级,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序列号和其他有关的信息。
如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供了可接受的更新了的鉴定测试指南,经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请求,在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测试、容差或者其他要求。
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适用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定期鉴定。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交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0.25条(a)款、(b)款、(c)款和(d)款的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客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可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当清楚地注明每项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除经局方批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主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可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其训练场所,通过让原先完成这些测试的驾驶员(或者具有类似资格的驾驶员)对这些主观测试进行代表性的抽查,并向民航局提交声明,表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没有发生变化。声明中应当指明这些抽查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初始或者升级鉴定需要大约24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满足以下要求:
运营人应当在现场验收结束后、初始或者升级鉴定开始之前,完成鉴定测试指南中全部的客观测试项目;
审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从鉴定测试指南中选择至少20%且在适用情况下至少30项的客观测试项目进行抽查,选择的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者人工方式进行;
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主观测试,对鉴定性能标准中主观测试描述的任务进行检查;
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员操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