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25条

第60.25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测试指南要求

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交给民航局用于评审和认可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厂家与运营人的签名栏和民航局认可签名栏的鉴定测试指南封面。

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信息页,其中对于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要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每个配置都提交单独的信息页: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标识号码或者代码;

(ii)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和系列号;

(iii)空气动力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

(iv)发动机型号及其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

飞行操纵数据修订号或者出处;

(vi)飞行管理系统标识和修订等级;

(v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型号和制造厂家;

(vi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制造日期;

(ix)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计算机标识;

视景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显示类型;

(xi)运动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自由度。

目录。

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

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应当提供表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具备满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来源、对如何使用参考资料的解释、所使用的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以及得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符合要求的结论。至于何时要求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可以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栏、客观测试标准中的“测试细节”栏。

源数据、试飞数据或者其他获得认可的数据。

完成客观测试需要的记录程序或者设备。

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客观测试结果。

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使用的术语和符号表,包括标号约定和单位。

关于本规则第60.13条(b)款(7)项的规定,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

制造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所遵循的鉴定性能标准。

每一个客观测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测试的名称。

测试的目的。

初始条件。

人工测试程序。

自动测试程序(若适用)。

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和客观数据的方法。

执行自动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自动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

执行人工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人工测试过程被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参数列表。

相关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

航空器验证数据来源,即指明文件名称和页码。

航空器验证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当提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置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

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

完成特定测试或者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参见鉴定性能标准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说明和客观测试要求的测试信息。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

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记录,并且可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参数术语进行标注,而不是使用计算机软件中的标识。

鉴定测试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数据文件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缩小,但是这样做不应改变图形的刻度划分,或者导致刻度判读困难,或者使分辨率太低以至于难以辨析。

图形上的刻度划分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分辨率以便对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标准的诸参数进行评估。

对于涉及时间历程的测试,应当在试飞数据表单或者其透明胶片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测试结果上清楚地标出合适的参考点,以确保以时间为参照基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和航空器做出精确对比。在航空器数据上进行交叉绘图时,使用打印机记录的时间历程应当清晰。覆盖绘图不应该使基准数据变模糊。

鉴定测试指南中客观测试结果使用的编号系统,应当尽量按照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标准的编号系统制定。

在民航局完成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用此次鉴定时所测试和演示的结果更新鉴定测试指南。更新后的鉴定测试指南将成为主鉴定测试指南。主鉴定测试指南将作为后续鉴定的依据,在民航局要求使用时应当予以提供。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妥善的地方保存主鉴定测试指南。

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采用符合民航局要求的电子格式。电子格式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从航空器试飞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客观数据(经重新格式化或者数字化)、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相关客观测试结果和演示结果(经重新格式化或者数字化),以及对鉴定所需设备的描述。用于确认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航空器原始试飞数据,其格式可以是数据供应商的原始数字化格式或者原始试飞时间历程图形的电子扫描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