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23条

第60.23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数据要求

在鉴定期间为了评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操纵品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航空器制造厂家的试飞数据。这些数据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后因航空器性能、操纵品质、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变化所产生的数据(例如反映适航指令的数据),并且这些变化应当是影响到飞行机组成员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变化。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也可以向民航局提供其他来源的试飞数据。这些数据的采集和生成应当符合本规则鉴定性能标准中对数据试飞方法的相应规定。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还可以向民航局提交预测数据、飞行手册数据或者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其他公共数据,以便用于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获得特殊使用的批准。

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形式提交。

当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通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获悉,用于运营人训练大纲中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编程和运行的数据已作增加、改版或者修订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及时告知民航局。

用于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试飞数据应当按照试飞大纲采集。试飞大纲中包括下列内容:

试飞计划,包括必需的机动动作和程序,每个机动动作或者程序应当包含:

试飞员或者工程人员使用的程序和操纵输入;

(ii)大气和环境条件;

(iii)初始飞行条件;

(iv)航空器的构型,包括重量和重心;

需要采集的数据;

(vi)其他有关要素。

合格的试飞人员。

对所采集数据的精度、采样率、采样时间历程等的约定。

合适且足够的数据采集设备或者系统,并采用符合民航局航空器合格审定机构要求的数据简化与分析的方法和技术。

数据采集设备和航空器性能测试仪表的校准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且是基于公认的标准。

不管数据来源如何,这些数据都应当以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客观测试方法的格式提交,并符合下列要求:

可清楚阅读,注释完整并且正确;

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便确定对鉴定性能标准中客观测试要求容差的符合性;

具有必要的信息指南;

没有对数据进行任何更改、调整和偏离,但是可以改变比例、数字化或者处理为其他合适的表达方式。

为满足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某些鉴定要求,民航局可以要求进行补充试飞。补充试飞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要求进行。完成补充试飞后,应当以支持客观数据的方式提交试飞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数据和原理说明,用以支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