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21条
第60.21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要求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类型包括:
初始鉴定;
升级鉴定;
定期鉴定;
附加鉴定。
民航局应当按照鉴定性能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客观测试和主观测试的要求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空气动力响应,包括纵向和横向操纵的响应。
所模拟经过审定的航空器运行包线内的性能,包括适用于满足规章要求的地面操作、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以及非正常和紧急操作。
操纵检查。
驾驶舱构型。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位置和教员操纵台的功能检查。
与所模拟航空器相对应的航空器系统和子系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系统和子系统,包括力的提示(运动)、视觉(视景)和听觉(声音)系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的某些附加要求,包括对操作者可能产生危害的设备或者环境。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遵守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要求,包括对消防设备的检查,对飞行模拟机还应包括紧急逃生设备和紧急逃生路线的检查。
鉴定应当包括从事主观鉴定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评估和测试。
在需要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可以指定运营人的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客观测试、主观测试和功能检查。
根据下列原则处理客观测试结果存在的问题:
如果民航局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在鉴定期间发现客观测试结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重新进行客观测试或者修改鉴定测试指南。
如果不能完成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所规定等级的客观测试,或者判定客观测试的结果不满足所申请等级的要求,但是满足较低等级的要求,民航局将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认定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属于较低等级;
(ii)认定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鉴定不通过,不予颁发合格证。
主观测试为下列工作提供依据:
评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完成任务的能力;
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达到相应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的目的,以及能够模拟出每一个机动操纵、程序或者任务;
检验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操纵系统的操作、仪表和系统的响应。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接到民航局的鉴定通知后,应当准备好为完成鉴定所需的所有专用设备和合格的技术支持人员。
如果民航局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在鉴定期间,计划完成特定的测试,需要使用特殊设备或者技术人员,那么应当尽可能提前(通常不少于72小时)通知运营人。
对于互换构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可以针对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构型向民航局申请相应等级鉴定。申请的每个构型都应当接受民航局的鉴定,并提供以下任意一种形式的鉴定测试指南:
为每个构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测试指南;
为一个基本构型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测试指南,并为除此之外的每一个其他构型提供一份补充鉴定测试指南。
除了本规则第60.29条规定的定期鉴定外,民航局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符合性检查。如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处于使用状态,这种检查可以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人员通过观察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在训练或者检查期间的运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