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33条
第60.33条 新型别或者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在过渡期的限制
对新型别或者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即使试飞数据没有获得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能够提供下列信息,经民航局认可后,民航局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预测数据,该数据已被一组有限的试飞数据验证;
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生成预测数据所采用方法的描述;
鉴定测试指南的测试结果。
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处于过渡期中,应当在合格证上予以标注。
除非民航局另有规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在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最终试飞数据包后12个月内,但不能迟于颁发合格证后24个月,应当以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最终试飞数据包或者型号合格证(TC)试飞数据包为基础,按本规则第60.13条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初始或者升级鉴定,以获取不带有过渡期标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