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 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 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 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