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