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九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单位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量完成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卫生部。卫生部可委托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在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应急调整。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