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五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将生产报表和供应报表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