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六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药品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检查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和检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