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四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防疫站,在生产、供应、使用预防用生物制品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卫生部并抄送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