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使用制品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或其他可疑问题,应及时向生物制品检定部门或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