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预防用生物制品在使用前或分发前必须核查制品的包装质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日期,进货渠道和制品的专用或防伪标志,并应书面登记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