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九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各生产单位生产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质量合格方可出厂。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