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八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由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提出方案,以卫生部会同国家物价部门统一制定,任何生产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