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