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八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八条 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